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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变法前后《资治通鉴》中两则变法的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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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09: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治通鉴》与王安石变法主题讨论稿

在部分学者眼里,司马光和王安石分别是保守派和变法派的领袖人物,所以司马光必然是一个代表封建大地主阶级、尤其是地主阶级守旧派的政治家和历史家。既然有这两重身份,当司马光政治不得意时,其因循守旧、反对革新的政治主张必然会体现在他的历史编修上,也即《资治通鉴》。《资治通鉴》所记起于战国,在王安石变法前的熙宁元年十一月前后即完成了三国(魏记)之前的内容,后司马光离开政治中心开封,于熙宁四年开始编修晋及其后的内容[1]。故要较为完整的了解《资治通鉴》中对变法的记述与评论的风格,就要分别从王安石变法前后这两段时间编写的内容进行分析。所以我选取了分别编写于上述两个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和唐代两税法为例进行说明。
商鞅变法大家应该都很了解了,那我就只简单介绍一下两税法。唐初,朝廷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以均田制为基础,受田一顷的丁男必须承担相应的租庸调。后面,受田多流于形式,赋税却不能减少,以致田愈少者负担愈重,只好大批逃亡他乡,使只征当地户的租庸调收入锐减[2]。在唐德宗时代的建中元年(780年),为革除租庸调制的弊端,改由实行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主要内容有就地上籍征税;根据资产定税额;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
一、

在《通鉴》卷二中关于秦孝公变法的目的,司马光有这样的记载“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3]。可以看出商鞅变法是依着秦孝公图强的目标进行的,其史料来源《史记·秦本纪》,也是如此的原文。但在《通鉴》后文写商鞅对秦孝公的进言,论述变法的目的和必要性时,对比其史料来源《史记·商君列传》时,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苟可以利民, 不徇其礼”这句在《资治通鉴》中被删掉。
“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4]
“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5]
“循礼”和“法古”同义,所以问题应该出在“利民”上。首先,秦孝公在之前的“求贤令”中并没有提到“利民”的要求,所以商鞅要想说服秦孝公“不法其故”一定要强调其“强秦”的重要性,至于”利民“与否,秦孝公并不关心,也不会以此成为任用商鞅的原因。所以删去“利民”的关键不在删了什么,而在于留下了什么,是为了强调什么。另一方面,从史实来讲,商鞅所提倡的那些严苛的刑法真的是“利民”的吗,其说法是否与具体措施背道而驰。从中我们看出,司马光对此变法的“利民”与否是持有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态度的。同样的,从后面《通鉴》在记述变法的结果时所删去的“秦民大悦”、“家给人足”也可以看出端倪[6]。
“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7]
“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8]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孝公卒,守旧派捕商鞅,商君亡至关下,欲至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 叹曰: ‘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9]连商鞅本人也受其连坐法害,何谈民“大悦”呢?有人认为,删去“利民”是与司马光“民本”思想相悖[10],我则认为,这恰恰反应了司马光的“民本”思想,如果违背了史实,大谈为了百姓好,是虚假的“民本”思想。作为帝王教科书的《资治通鉴》,不能让执政者错误地认为苛政是有利于民的。
二、

关于两税法的目的,《通鉴》和其他史书都是介绍了租庸调制的弊处,来体现变法的必要性。
“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11]
“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调、曰庸。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天下法制均壹,虽转徙莫容其奸,故人无摇心。天宝之季,海内波荡,版图隳于避地,赋法坏于奉军。”[12]
在形容“租庸调制”时,《通鉴》改用了一个和其史源态度不太一样的词——“赋敛”,在课上我们知道,形容司马光的财富观,有一句话叫“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司马光对变法前的租庸调制是持较为否定的态度的。所以,司马光是认为变法是非变不可的了,目的也应该是革除税法敛财的弊端。而《新唐书》却认为变法没有那么大的必要性,说租用调“制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此时弊,非法弊也”试图去从制度的设计上肯定旧制。“此时弊,非法弊也”的潜台词是,现在百姓生活困难,税收不上来是时候不对,因为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只需要等一段时间就好了,也就是《说新唐书》认为两税变法没有太大的必要性。实际上,《新唐书》此段话出自陆贽上奏的奏章[13],其主要目的是让皇帝了解两税法在实施上的弊病与问题,便转而去肯定改制前的租庸调制,里面或多或少有夹带主观意图的缘由。
对于两税法实行的效果,《通鉴》记载了建中元年的两税法施行的税收:“天下税户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籍兵七十六万八千余人,税钱一千八十九万八千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余斛”《旧唐书·德宗本纪》 “是岁,户部计帐,户总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新唐书·卷五十八·志四十二·食货二》载“而德宗方信用炎…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总计三千万余贯。目前所存史料,主要以三千万贯和一千三百万贯为主,而司马光选取了另外税收数更少的史料[14]。首先,两税法量出为入,多收的数额分别会来自对富民的加征和对新户流民的新征。课上我们知道,司马光认可收税是“零和博弈”,在改制的一年间,生产力水平不可能发生突增,说明司马光这一观点在这里的情况是站得住脚的。那如果真的收到了倍增的赋税,那这或许才是更为“赋敛之法”。所以,《通鉴》选取较少的税收史料,司马光试图去说明两税法革除了敛财的弊端,这正是变法的目的所在。
三、
在对两则变法的叙述上,司马光追求的是整体事件的统一性,尤其是目的和结果。在商鞅变法的叙述中,以结果反推目的,对“利民”一句做了删削。在两税法的叙述中,以目的作用于结果,对税收的数字做了适当的选取。以此,司马光想表达的是,变法者要时刻做到实行的措施和预期与自己既定的目的一致,这正是司马光对王安石变法的一个观点。
介甫以为此皆腐儒之常谈,不足为思得古人所未尝为者而为之,于是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樊须请学稼,孔子犹鄙之,以为不如礼义信,况讲商贾之末利乎?使彼诚君子邪,则固不能言利;彼诚小人邪,则惟民是虐,以饫上之欲,又可从乎?是知条例一司已不当置而置之,又于其中不次用人,往往暴得美官。于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大抵所利不能补其所伤,所得不能偿其所亡,徒欲别出新意,以自为功名[15]耳,此其为害已甚矣。
在《与介甫书》中,司马光认为王安石变法是为了做古人不曾做的和满足朝廷在财政上的需要,但在新法实行之后,结果这之间有的人为了官职而去逢迎变法派,变法成了他们求取功名的跳板,便完全违背了变法本身的目的。


<hr/>[1] 姜鹏:《资治通鉴导读:王安石变法对资治通鉴编修的冲击》全屏显示课程 章节 (chaoxing.com)

  [2] 黄永年:《论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的意图》,《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80页

  [3]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显王八年,北京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45页

  [4]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显王八年,北京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46页

  [5]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八,北京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1332页

  [6] 雷家宏:《略谈<资治通鉴>对变法革新的史事述评》,《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06页

  [7]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八,北京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1334页

  [8]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显王十年,北京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46页

  [9]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八,北京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1337页

  [10] 李之勤:《评<资治通鉴>关于商鞅变法的论述——论司马光的曲笔之一》,人文杂志,1980年,第63页

  [11]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卷第二百二十六,唐纪四十二,德宗神武孝文皇帝一,建中元年,北京 :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第5305页

  [12] [宋]欧阳修:《新唐书》卷第五十八 志第四十二,食货二,不详,第348页

  [13] 陈明光:《唐宋人论杨炎倡行两税法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21年,第15页

  [14] 李之勤:《评<资治通鉴>关于唐朝实行两税法的论述》,《人文杂志》,1982年,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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