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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不住历史考验的判决--评呼格吉勒图案再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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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8: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文章太长,图片加载不全,分为三段发
一经不住历史考验的判决--评呼格吉勒图案再审
二 拨云见日-----探索呼格吉勒图案真相
三 与谎言的战斗--破解赵志红案背后的真相
被遗忘的被害女孩!

这是“呼格案”女被害人杨焕枝生前留在这个世界上的唯一一张照片。



被害者杨焕枝唯一一张照片

在这之后,杨焕枝留给世界的就是刑技警察拍摄的让人不忍看下去的遇害照片了。


杨焕枝是家中的小女儿,乖巧,漂亮,上面有五个哥哥一个姐姐。高中毕业后,杨焕枝留在家里帮父母做农活。
1996年,杨焕枝25岁,已经订婚,并领了结婚证。未婚夫是邻村的一个小伙子,正预备着婚礼,迎娶杨焕枝。
1996年4月初,杨焕枝从家乡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蔡家营村来到呼和浩特,住在呼和浩特的大姐家里,看胃病的同时在千里香饭店打短工补贴家用。
1996年4月9日晚7时45分左右,杨焕枝从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称去厕所。当晚9时15分左右,她的尸体在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女厕所内的矮墙上被人发现。被发现时,上衣被掀到了胸部以上,裤子被褪到了膝盖处,依旧穿着本命年的红衣裤和红袜子,尸检显示她死于扼颈窒息。
与广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相比,被害的杨焕枝没有受到多少关注与同情。因为农村的父亲没有钱,杨焕枝死后并没能回到故乡安葬。她的遗体被亲属交给不认识的人,配了“阴婚”,葬在哪里没人关心,更别提为她写墓志铭,设计墓碑了。
2014年12月,呼格吉勒图再审被宣布无罪后,人们耗巨资为他修建了新墓,新墓占地约30余平方米,墨玉大理石的墓碑高约2米。坐落于陵园显目的位置。墓冢上刻着由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撰写,中国书协理事刘俊京书写的有墓志铭。上面有:
“…………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宜而弃法治与公正…………”。的话语。
2021年,由英国杰典国际建筑(BAI Design International)设计的呼格吉勒图之墓,获得了德国的标志性设计(ICONIC AWARDS)大奖。能够在整个德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都想方设法攻击中国的2021年得到大奖,真的很不容易!设计水平必定是高的。
呼格吉勒图的墓,设计得像一滴眼泪,也像一个问号。如果给被害人也设计一个墓。我希望杨焕枝的墓,像一只睁开的,流泪的眼睛。因为杨焕枝至今死不瞑目!


2014年12月15日,曾经被确认是杀害杨焕枝的凶手的呼格吉勒图,被再审法庭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2019年7月2日,曾经被法庭认为是真凶的赵志红,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不是杀害杨焕枝的凶手。
杨焕枝究竟是被谁杀害的,至今仍是个问号!问号中,是杨焕枝死不瞑目的眼睛!
法律讲求疑罪从无,没有充分的证据不可以给一个人定罪。
但这不代表就应该将证据不足而判定无罪的人,反说成见义勇为的热血青年。
呼格的确被再审法庭以证据不足而宣判无罪。
但是再审法庭也叙述了这样一个可能让某些人难堪的事实:人们心中老实木讷,见义勇为的好青年呼格,自始至终都是承认自己的流氓猥亵行为的。而他的“上诉”和“辩解”,不过是主张:他抚摸女被害人下体和乳房的时候,只是捂嘴,并没有掐脖子,并且捂嘴的时候还没捂鼻子,因此,杨焕枝窒息死亡与他无关。自己没有杀人,女死者可能是吓死的。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呼格吉勒图案18年后的再审---2014年12月16日 20:30
我们可能永远也搞不清杨焕枝被害的真相了。
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进入另一个非黑即白的极端。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
人们期待法制与技术的进步,有关部门能启动案件再侦。
杨焕枝带来真相大白,能闭上眼睛的那一天。
复苏人性的赵志红?



她叫斯某某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珊乡东古楼村人。
我们或许可以称她玻璃杯女孩。
和百香果女孩杨晓燕一样,斯某某某遇害时同样年仅十岁!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这句中国人的俗语,在这个女孩儿身上得到了可怕的“验证”!
2000年5月20日,星期六,一个人在家的小斯打开了门。
善良的她用玻璃杯给前来讨水喝的赵志红斟上了一杯热水。
在她眼中,人类是善良的,人心也如这玻璃杯一样是清澈透明的。
赵志红喝了半杯水,将玻璃杯放在窗台上,在杯上留下了两枚指纹。
接下来,这个被媒体称为“微笑杀手”的人,露出了他的狰狞。
二十八岁的赵志红残忍地强奸了这个年仅十岁的女孩儿。
然后,将她头朝下插入水缸,活活地溺死。完成了他的涌泉相报”!
这不就是人吗?
人不就是这样的吗?!
还有什么动物会比人更坏呢?
和罗翔老师一样,看到这类新闻时,更多的已经不是愤怒,而是悲怆和无奈!
然而,我最终还是被激怒了。为赵志红,更为吹捧利用他的人。
2005年10月23日,小斯遇害后的第五个年头。留在玻璃杯上的那两枚指纹,终于让警方追踪到了作恶多端的赵志红!这时赵志红已经作案近三十起,强奸妇女近二十人,奸杀了包括小斯在内的至少6名女性。
人们以为很快就能看到凶手伏法,小斯她们大仇得报的日子。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天竟等了整整十四年。
因为自认是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真凶,赵志红作为活证据留了下来。
这一活就是十四年。
2019年7月30日,距小斯遇害19年,距赵志红被抓获14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核准并执行了赵志红的死刑。并以死刑核准刑事裁定书的方式否定了赵志红是4.09女尸案真凶。此时赵志红已经满头白发,离寿终正寝不远了。
“多活了15年,这是上帝给一个老实交代的罪犯的褒奖。”!


新华社驻内蒙记者汤计这样评价和解释赵志红14年后才被执行死刑。


在汤计这些媒体人口中,因为自认真凶,推动呼格案平反有功”,赵志红这个将好心给他水喝的年仅10岁的女孩强奸后倒插在水缸淹死。将拉载自己的女出租车司机用电线捆绑强奸,不理会女司机愿意把车和钱都给他,只求放她一条生路的苦苦哀求,将其勒死并抛尸积粪坑。尾随12岁的女孩儿进入家中,将其打昏,然后实施奸淫的禽兽和恶魔!“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复苏了人性!”
已经变成了“心底良心在最后一刻现身”,“最后一次闪耀了一下天使的外套”的,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的人!!成了一个勇于担责,仗义为呼格伸冤,主动要为呼格偿命的,敢作敢当的“爷们”!
“坚持为“呼格案”平反说明其尚有人性。“呼市公安局原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志红案专案组组长赫峰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我觉得这个杀人犯凶狠,狡诈,但同时他也是个老实的杀人犯,他也供述了这些案子,汤计这样评价赵志红。
赵志红真的是老实交待吗?赵志红真的如自己所说的那样:“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复苏了人性吗?“


揽下毛纺厂公厕女尸案,多活了十四年,究竟是老实交待该得的褒奖,还是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惩罚呢?
真相只有一个。并且真相不容模糊!
作为人类,我们固然乐于见到赵志红生命尽头能找回人性。毕竟,人之初性本善的教育从小就伴着我们。然而,如果这一切只是记者眼中“思路非常清晰”的赵志红为了延长生命耍的花招呢?
用笑脸骗开门,犯罪得手。又用保命花招逃脱法律的制裁14年,还背负了好名声!不是对正义愚弄,对逝者更大的伤害吗?
信誓旦旦为赵志红背书的人们,有多少依据他就是真凶,他就是天良发现呢?
难道围观者“冤案得雪、真凶伏法”的圆满结局的要求,就可以让我们罔顾事实吗?
被赵志红“涌泉相报”倒插进水缸的斯某某某。被赵志红用电线捆住奸杀后丢入粪坑的女出租司机陈建英(陈立梅)。她们的冤魂警告我们!
在这个事情上,谁也没有资格罔顾事实,文过饰非!
在这个事情上,谁也没有资格编造谎言,绑架司法!
真相不容抹杀和篡改。谁也无权将赵志红当作工具和棋子! 以达到他们的目的!
经不住历史考验的判决

一直认为,2014年12月-2015年5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在舆论重压下先后做出的: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认定赵志红是4.09女尸案真凶的系列判决是存在问题的,是经不住历史考验的。是一个网红判决。
历史也证明这一点,2019年7月2日,赵志红一审二审判决四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死刑核准刑事裁定书的方式,彻底推翻了呼和浩特中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做出的赵志红是409女尸案真凶的判决。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赵志红在×××××××××公共厕所内杀死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5岁)并奸淫尸体。本院不予确认! ------------《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裁定书》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了这样一个无可辩驳的问题,赵志红自称杀死女被害人后强奸十几分钟射精。而女被害人“阴道分泌物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书”,三大关键物证,都显示没有发现精斑!!
被媒体狂轰滥炸带迷糊了节奏的人们这时才突然发现,这个轰动全国,热炒了十几年的案件竟然如此荒诞。赵志红自认的是一起强奸杀人案,而409女尸案从一开始警方就明确不是强奸案。呼格吉勒图从来没有受过强奸的指控和调查,法院也是以流氓罪(猥亵)杀人罪判决的。
所谓一案两凶,实质上是两案争凶。
确定案件的性质,与确定谁是案件的凶手不是一回事,也不是一拨人负责!判断谁是案件的凶手可能很难,会受到证据不足的困扰。但判断死亡原因,被害人是否遭受过性侵,主要基于现场勘察和尸检结果。由刑技警察,法医负责,是有充足物理证据的。
赵志红自认是一起强奸杀人案,而409公厕女尸案明确是一起流氓杀人案,两者存在根本性差异。那么这个驴唇不对马嘴的事情,又是如何通过内蒙古两级法院的一审二审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了内蒙古两级法院在审判原则方面的几大问题:
没能按照“疑罪从无”“注重证据”的原则判案。
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且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二 在口供与证据认定上存在严重问题。
赵志红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奸淫时是否射精等作案细节,前后供述不一致,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
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则是严重的双重标准问题。
一个法院,两个标准?!

再审判决关于故意杀人罪,以血痕不具备唯一性,呼格吉勒图的口供供述不稳,部分口供与现场不符而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再审关于“流氓罪”(猥亵)部分,则是以“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做无罪判决。
判决没有说呼格对流氓罪的供述不稳,存在翻供,也没有说供述与现场不符。只是说“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这表明再审对呼格流氓罪的供述是认可的。那么依照劳动人民朴素的观念,不承认杀人,至少猥亵流氓是承认的,流氓罪总是确定的吧?
然而,判决却以“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判定流氓罪证据不足。再审法官强调,法律重证据,不能只看口供。
如果一直这个标准,那人们也无话可说。但到了赵志红案4.09女尸部分,同样是除了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刚刚还在采访中高调宣称“重证据,不能只看口供”的内蒙古高院,却在只有赵志红口供的情况下,认定赵是真凶。
以至于4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来纠错时,不客气的指出“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仅有供述,其供述的证明力不强“
两个疑犯,两种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还指出了赵志红案一二审中另一个严重的双标问题,那就是对不同人,口供可信度的严重的双重标准。
对比相邻几天开庭的呼格再审和赵志红一审,我们发现判决表现出明显的双重标准。甚至赤裸裸地相互否定着。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
同时公布调查结论:
据侦查卷宗反映,在尸检过程中提取的被害人体内分泌物中未检出精斑。 ------------------人民网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记者李婧 张雨)
其后一天,2014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把“受到社会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的“四﹒九”杨某某被害案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一方面明确被害人没有发现精斑,一方面又起诉赵志红强奸罪,这让人很是诧异。
12月21日。呼格案再审审判长孙炜在央视新闻频道面对面节目接受采访再次明确,被害人的阴道提取物没有检出精斑


中央电视台:[面对面]<再审呼格案>2014年12月21日 22:45
然而,两个半月后,2015年2月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旧认定其赵志红是“4•9女尸案”的真凶。认定其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加上合议庭审判长都说没有精斑,另一方面,却判处赵志红奸尸!这不是自相矛盾么?没发现精斑,一审,二审却判定奸尸?难道赵志红是传说中的带套强奸 ?显然不是!赵自己曾明确否认戴套。


那是怎么回事呢?很简单,赵志红庭审后,供词有了极大的改变。而这供词其以前至少说过4次,坚持了十年。还被主张翻案的一方视为铁证,甚至发到了给高层看的内参上。
赵志红在落网后第四天,2005年10月27日,作出了关于4.9女尸案的第一份笔录。笔录中其对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甚至奸尸时长 、射精量,都有清晰、肯定的陈述


2005年12月26日。在呼市第一看守所,赵志红第四次更细致的供述了他的强奸行为:
听到女厕有高跟鞋往出走的声音,判断是年轻女子,于是径直冲进女厕。两人刚好照面,我扑上去让她身贴着墙,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她双脚用力地蹬。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我用右胳膊夹着她,放到靠内侧的坑位隔断上,扶着她的腰,强奸了十几分钟后射精了。 ------------------------------这些供词还上了新华社内参
赵志红明确肯定自己强奸并射精,并供述了射精量。现场勘验,尸检,阴道提取物检测都没有发现精斑,如此明确的供证不符,法院不可能视而不见,唯一能圆过来的解释,只能是赵后来改口供了。
是的,一个能从关押死囚犯的监狱送出信给记者的人物,是不可能什么信息都不知道,一错再错的。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词,赵十有八九改了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怎么说的? “奸淫时是否射精等作案细节,前后供述不一致” “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
这话我们该怎么理解?
侦查阶段
说明,赵志红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射精,但是在这之后的检察院审查阶段,法院的庭审阶段可能就不这么说了!那就是--改口供了。
多次供述
多次供述,而不是一直供述!!也就是说,赵志红以后的说法可能不是这样了。
前后供述不一致
“奸淫时是否射精,前后供述不一致”赵志红前面的供述肯定是射精的,这四分口供还被汤计写进了内参,作为最有利证据,呈交高层领导了。
那后供述是什么时候呢? 开庭前媒体还反复拿赵志红的射精作为最有力的证据反复报道。只可能是到了开庭才改了说法,根据法庭确认赵志红奸尸这一判决,我们反向推论出:赵志红最终可能改口为,奸而没射!!
可是问题还是存在,即便这个供证不符圆过来了,那按照呼格案再审的标准,算不算供述不稳呢?
要知道,呼格只是在检察院审查阶段短时改口,就被判为供述不稳。最终口供不予采信。为什么到了呼格这里改一次口就算“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到了赵志红这里,坚持9年的口供,开庭完全变了,就不算问题了?
唯一的解释,两个疑犯,两种待遇,双标!
更为严重的是,为什么赵志红要改口供??
赵口供一直说自己强奸射精,坚持了9年这种说法。被媒体广泛报道,前四次还被新华社记者汤计写进了给高级领导干部看的新华社内参,作为铁证宣扬。将近十年后,赵志红突然改口了。这其中有没有人通风报信,给他指点?联系到他能从监狱送出信给记者,细思恐极!
更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赵志红改了口供依旧被采信?坚持十年的说法突然改了,为什么被采信?很明显,与呼格翻案比,明显双标。
不仅如此,我们再看赵志红的供述的印证率。
赵志红总共招供过多少案件,真实性又如何呢?
按照赵志红的律师的说法。
据2015年02月10日《新京报》A14版独家专访《丨赵案律师:赵志红不知呼格案已平反》报道:
赵案律师:赵志红当初一共交代了30起案件,但有8起案件没有找到案源和受害人。所以,检察机关共起诉了22起案件,指控的罪名达到30个。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5-02/10/content_561956.htm?div=-1
2006年,4月17日赵志红专案组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时候,媒体列举了这 “27起惊天大案“。


对比“27起惊天大案“,与2015年赵志红一审,二审判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裁定书。我们发现,2006年赫峰领导的专案组认定的27起案件中,有11起并没有被检察机关认定,进入起诉程序。只有16起进入庭审!
除呼格案当时检察机关不予认定,没有起诉外。还包括另外一起赵志红交代的杀人案也没有起诉。
2000年夏季的一个中午,在呼市赛罕区,赵志红以查电表为名,进入住户家中将一女孩儿扼颈窒息后奸尸。
这个案子,究竟是查无此案呢,还是查到了,发现确凿证据不是赵志红做的呢?人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哪一种,赵志红冒认真凶,拖延办案的目的都很明显。
那么为什么检方不确认赵志红是4.09案真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这个结论)就成了包庇,试图杀人灭口?而查电表奸杀案,检方不予确认就不是包庇?
赵志红总共交代30起案件,能起诉的16起,其中还有4起在2019年被最高法院不予确认。实际上赵志红交代的案件最终被确认的只有12起。比例只有30分之12。百分之四十,这个比率是奇低的!
可是赵的专案组警官却说他记忆力极好,说的可信!
赵志红改了口供,警官依旧相信,还出来给他背书。
赵志红仅仅是一个罪犯吗?他难道不是已经变成了一个倾轧的棋子?
同一系列的案子,同一批人审判,却呈现完全不同的审判原则,这其中没有人事的因素么?冯志明贪4000万,人们就坚定认为他办的呼格案子是冤案,那么主持再审的胡毅峰落马,又预示什么呢?
违背合理偏差的证据找茬

虽然媒体称最高人民法院不予认定的最后裁决,并不妨害呼格无罪判决的可信性。
强调“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两案无关。
但对比呼格案和赵志红判决,人们会发现,同一个内蒙高院除了在证据可信性上双重标准,在证据认定上也表现出强烈的双重标准!
再审法庭不是客观的对口供信息进行全面解读,完整准确地理解呼格和讯问者语言的本意。而是对呼格涉及的证据,咬文嚼字千方百计找茬。牵强附会予以否定!证据到呼格这里一点偏差都不行,对赵志红案涉及的证据和证言的漏洞却熟视无睹。
一:关于女死者的身高

再审判决称:
呼格吉勒图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
尸检的确显示,女死者法医检测体长155厘米。但还写着杨某某穿着半高腰皮鞋


再审说,呼格说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属于供证不符。那请问,人不穿鞋吗? 尸检是不是还说女死者穿的是高腰皮鞋?这不考虑吗?赵志红可是供述女死者穿高跟鞋的(听到女厕有高跟鞋往出走的声音)
查了一下资料,4-6厘米的鞋跟高度是大部分女性穿起来觉得最舒适大方的高度。查一下高腰皮鞋的词条,高腰女鞋大多是中跟或高跟的。这种类型的女鞋,鞋跟高度普遍在5-7厘米。


当时是北方的4月,高腰棉皮鞋,鞋跟加鞋垫和棉衬层,7公分没有,5公分总有吧? 那么赤脚155的女被害人,站立身高160不对吗?
赵志红供述女被害人身高:150-160 厘米,多次提到150。






呼格供述女被害人身高160----165厘米,




两个人都提到了160,差距本不大,都在正常的认知偏差范围内。
赵志红说身高150公分,和裸高比误差-5公分,呼格说160,和裸高比误差+5公分,可呼格的口供就被再审法院判定与证据不符。
况且,赵志红说女死者155CM,那不是等于她光脚进厕所吗!现实中,谁说多高是指脱鞋的? 呼格的供述,160-165,如果按照正常人认知的穿鞋身高算是正好的。误差几公分,这不是正常的认知差错范围吗?法院要求呼格是皮尺吗?
二:关于女死者的口音

再审称,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
当年的证人证言是:乌盟口音不太浓


查一下百科:
乌盟话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及周边地区使用的普通话
呼格说女被害人说的是普通话,不对吗??
况且,女死者只说了一句话,4个字,“你干啥呀“如何能听出是方言?
“她一边站起来提裤子,一边问我“你干啥呀”


呼格就凭借这一句,就能听出地方口音?
并且,乌盟口音是内蒙古的所谓“西路话”,其实就是走西口的山西商人带来的山西口音。即便是女被害人用乌盟口音说,最多是“你做(干)甚呀”差别大么?恐怕笔录的人都会写成---你干啥呀吧??遇到危险,仓促发音,只有四个字,地方口音会很明显么? 
然后,我们在看这段自我打脸的报道!来自人民网,新华社报道
真相能否还原?――聚焦"呼格案"疑似"真凶"赵志红受审 身穿蓝色棉衣的赵志红,坐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调查。1972年出生、身高1.62米的赵志红,看上去比他9年前被捕时照片中的人胖了一些。在回答法官的讯问时,他声音较低、口齿清晰,讲着带有其老家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口音的普通话
于是我们看到了极具讽刺意味的一幕,几天前还说女死者乌盟口音不是普通话的媒体,转头就说赵志红操着“乌兰察布市口音的普通话“了。


三:女死者的头发长度

判决说,呼格对女死者头发长度的描述与尸检不符。
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女死者发长25厘米。


搜索美发行业关于长发,短发,中发的定义,女人三厘米左右为短发,十到二十厘米为中发,超过三十厘从上为长发。女死者头发长度,长过中发,即便不满足长发的标准,也绝不是再审判决所说的短发!!
提醒一下,女死者身高155公分,比较矮。大家可以以头发最密的,扎马尾辫的后枕部,用卷尺测量一下,看看25厘米可到达后背什么位置。呼格说头发到后背错吗?
照片看,女被害人的头发是垂在肩膀上,并回翘一段的。
呼格吉勒图交代的是,披肩发,不烫发,被判定不符


  我以披肩发为关键词搜百度图片。


看尸检照片,不就是上图的披肩发么? 侧面的照片,女死者头发明显过肩。


至于烫发,女被害人的照片显示,最多只是发梢烫卷,并不明显。
呼格说的短发烫发,90年代人们普遍认为的该是下面这种。


发错!!重来,是下面这个


尤其是男性,大多是分不清女人发梢烫一下定型与自然直发或者自来卷的区别的。
再审在这里还是苛刻标准,无视证据合理性偏差。
四:关于女死者的外套

女死者的衣服是本案最奇异的地方,再审判决称,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
大家知道,新华社记者汤计因为写了为呼格洗冤的5篇新华社内参,被公推呼格案洗冤三圣之首,并被新华社表彰。 
2005年11月23日汤记者写出了呼格案的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在内参中,他指出了所谓三大疑点,
其中第二点是:呼格吉勒图交代,这个女的是穿的衣服上的女厕所,但实际上这个女的穿了一个毛衣,没有外套。和呼格吉勒图供证不符的说法是一样的!!


  下面是汤大记者当年接受采访,为呼格鸣冤的视频。


https://www.zhihu.com/video/1555277757281660928
更有意思的是:呼格吉勒图被判无罪后,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萨仁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专访,讲述了呼案诸多不为人知的内幕。
萨仁:当时是4月份的内蒙古,非常冷,又是简陋的旱厕,加上餐馆又要开饭了,被害人没有穿外套,判断她应不会在厕所逗留太长时间。
萨仁: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参与了2011年3月内蒙古高院开始的内部封闭复查;其后,2011年年底,内蒙古公检法组织对此案联合调查,萨仁代表内蒙古高院参加。熟悉呼格案几乎每一个细节,一直积极推动此案再审。
萨仁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也是可信度很高的人物。


于是奇异的现象出现了。积极给呼格吉勒图翻案的著名记者汤计的说法和呼格口供一样,都是穿着毛衣,没穿外套!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萨仁也说:被害人没有穿外套!






杨某某到底穿没穿外套?谁的消息是假的?难道呼格的口供与证据还可以按需变化的?
再审法庭所说的,呼格说被害人没穿外套与事实不符到底是怎么回事??

解读分析:
很显然,口供里的外套,在不同语境下,存在理解和定义歧义的。
萨仁所说的外套,显然是指一般东北人所说的外套----外部较厚的保暖外衣。羽绒服,棉服,保暖夹克这种。 也符合词典中“外套”的定义“外套一般用作保暖或抵挡雨水的用途。”。
从语义看,汤计所说的女被害人只穿了毛衣,没穿外套,外套也是指这种羽绒服,棉衣性质的保暖外衣。
而尸检报告所说的外衣,是指穿在内衣外面,室内穿的,较薄的外衣。在北方,基本不认为是外罩,一般叫做羊毛衫,小衫之类的。
值得注意的是,汤计对女被害人衣装的说法和再审认定的呼格的口供,是一样的!都是,穿了个毛衣,没穿外罩,见下图




他们都无视尸检报告中“蓝色外衣”的存在 ,说女死者只穿了个毛衣, 这是为什么呢?
曝光的尸检报告没有显示女死者外衣的具体样式,但很有可能,这“兰色外衣”是羊毛衫。而在东北人的认识中,往往把外面的羊毛衫和里面的毛衣视为一体的毛衣。
而他们平时说的外套,都是指能保暖的厚外衣。因此,汤计,呼格,都说只穿毛衣就能理解了。
更应该让我们警觉的是,从汤计的指责看,呼格口供中关于女死者穿衣的口供显然不止一处。呼格一定也说过,女死者除了里面的毛衣,毛衣外还有外衣。因此汤计指责,呼格说女死者穿着外衣(呼格说的是内衣外的小衫,汤计说的是保暖的外罩),与事实不符。


显然,后来审讯者讯问呼格时,对女死者的穿衣进行了更具体的讯问,也对外衣的定义作了明确。呼格明确了,在贴身毛衣外,还穿了薄外衣(可能是毛衫小衫)的情况。
但再审只是挑出来审讯者和呼格对外罩没有具体定义 ,理解存在歧义时候的笔录用来挑刺。而不是前后通读所有询问,整体理解呼格和审讯者的意思。很有不管本意,断章取义,只为网罗罪名的味道。而再审的断章曲意,在整个判决中多次出现。
被挑选的供词与供证不符

再审判决称: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
既然说,供证不符,那么就先谈----供
之所以质疑再审的判决说理,是因为再审的供述采用,存在让我难以理解的地方。
众所周知,除非自首的罪犯,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要否定自己的罪行的,从百般抵赖,到避重就轻,到完全交代是普遍的过程。供述中隐瞒罪行,想办法减轻责任,是普遍的做法。供述前后不一致,存在变动是必然的事情。这就涉及口供采用的问题。
以呼格吉勒图为例,他最初报案的说法是
:“听到女厕所里有人喊叫,(觉得)里面肯定出事了”,回厂叫上闫峰才一起进入女厕所。“
呼格最初并没有承认自己先前已经进入过现场。却非常笃定里面有女尸,即便是里面出来两个老太太没有异常,也坚持里面出事了。因此引起了警方的普遍怀疑。于是他被留下,作为第一报案人在案发地附近第一毛纺厂的治安岗亭里接受了警方询问,他详细介绍了报案经过。留下了访问笔录 。这时候,为了应对怀疑,他改变了说法,承认叫好友闫峰一起进厕所前,自己单独进入过女厕所。
我叫呼格吉尔图,蒙古族,今年19岁。上班后,我出厂外买点东西。突然想 小便,便跑到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所内有女人喊叫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里面没有动静。我便跑进女厕所,见那女的横仰在那里,我便跑了出来。但又一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我又返回去,见那女的真的死了。我便跑回厂告诉了闫峰,两人去厕所一看,那女的真的死了。闫峰说,报案吧,我嗯了一声就跟他出来了。-------------------------------呼和浩特晚报《4.9女尸案侦破记》
4月11日,呼格吉勒图第一次做有罪供述。再审用来指摘问题的口供(看央视曝光的卷宗)就是这个4.11日的口供。从央视曝光的口供截图看(曝光的几乎都是411口供)。呼格在411供述中,主要供述的是强制猥亵的行为。对侵害行为和后果是推诿,轻说的。如,掐脖子还有呼吸,只是卡脖子拖拽,按在墙上卡脖子只有十几秒,等都是这种倾向的。
但是据央视报道,呼格在公安侦查期间,共做了9份有罪供述。这个口供是最早的,存在避重就轻,想逃避惩罚,也是正常的。
1996年4.20日,呼和浩特晚报曾经报道过呼格交代的犯罪细节。4.11口供与4.20口供有很大差异。
4.20口供,呼格供述:将被害人抱住,是用一只胳膊将她的脖子虏住,怕她喊,用另一只手掐住她的咽喉。虽然报道对犯罪过程的叙述较为简略,但也提供了关键的信息。那就是呼格是用胳膊虏脖子,又用手掐脖子的。胳膊的力量要比手捏的力量大得多。是足以造成尸体检验报告所述“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
此外,420报道的口供, 呼格承认在侵犯过程中发现女的已经死了,而不是411说的那样,发现掐脖子时还有呼吸。
我就浑身上下的摸她,亲她,没想她咽了气了。我就将她仰放在矮墙上,又摸了一气她的阴部,我怕来人就跑出来了。跑出厕所后,见街上没有什么行人,我又跑了进去,将她抱在靠紧里边的矮墙上,上上下下又摸了一气就出来了。我知道她已经死了,怕将来追查到我,便回厂叫了闫峰,让他看看,以便让他证明我是上班来着,是偶然发现女尸的。
不是司法从业者,也看不到完整的案件卷宗,不想就哪个版本的口供是真实的做争论,只想讨论一个原则问题。
口供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庭采信哪个?
是采信供证不符的,还是采信供证相符的?
如果按照再审的供述采用原则,除非是罪犯自首,从一开始就全部交代。只要存在不认罪,抵赖,避重就轻,就都可以像呼格案再审一样,宣布整个口供供证不符。罪犯证据不足无罪了!
更关键的是,再审推翻的是当年的判决,当年判决采信了警方的说法,自然是呼格在警方侦查期间最后的说法。也就是420口供,而不是411口供。
再审推翻原判决没有采信的口供,算什么? 强找理由啊
断章曲意下的供证不符?

再审判决称: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
关于供证不符的口供选择问题,前面已经指出了,呼格前后多个口供。 按照法律的规定,供词前后不一致的,采信符合证据的口供。
呼格有多次供述,再审法庭,却在供词前后不一致时,把不符合的拿出来说事。这明显违背证据采用原则。(按照呼格420晚报供词,他用胳膊扼颈,就足可以造成后纵隔大面积出血)
并且,即便是411供述,这种所谓不符,也不过是将犯罪过程割裂,将某一段的行为与某种结果强行错配,田忌赛马,指鹿为马得出的。
一:捂嘴时还有呼吸?

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这段判词是最过分的,因此特地从最后面提到前面先说。
本段判词乍看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一想却问题极大。再审法庭在这里偷偷设定了一个标准,那就是:“如果被害人还有呼吸,那么她后来就不会窒息死亡“。
之所以说最过分,是因为这段判词,违背医学常识,违背众多案例,违背死者伤情,违背死者被侵害的姿态。违背最基本的刑侦分析原则。完全失去了客观和公正性。
违背法医学常识

扼颈致窒息死亡,是窒息死的一种形式。而窒息死的过程中,阶段3:呼气性呼吸困难期,阶段4:终未呼吸期。都属于可以致死(如没有抢救) 但依旧有呼吸的时期。
尤其是终未呼吸期。属于呼吸器官停止工作前的不自主抽搐,(回光返照,诈尸,倒气,有出气没进气,都是指这个)。由于严重缺氧和过多的二氧化碳积蓄,呼吸中枢再度受刺激而兴奋,呼吸活动又暂时恢复,呈间歇性吸气状态,鼻翼扇动。同时血压下降,瞳孔散大,肌肉松弛。此期持续一至数分钟。这阶段虽有呼吸,但即便抢救也很大概率死亡的。
再审判定,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从最基本的医学常识来讲就是不成立的。现实案例中,被发现时还有气,最终没能救活的被扼死的被害人比比皆是。法医学上干脆有个名词叫做迟发性窒息死亡。
违背已有案例

的确,被掐颈侵犯的人如果还有呼吸,很多人会慢慢“缓过来“。法医甚至记载过被断绝呼吸一小时以上的人后来活了过来,(不过长期缺氧痴呆了)。但这种情况主要是单纯呼吸受阻,身体缺氧后恢复的情况。
法医同时还记录过大批发现时还有呼吸,但没能救过来的扼颈伤害案例。甚至还有开始正常,后来死亡的。
《刑事技术》曾记载过“扼颈后2小时死亡”的案例,被害人因呼救,罪犯逃跑,受害人由其爱人扶回家,当时神智清楚,活动自如,还在家喝水,半小时后觉得心里难受被送去医院,途中出现昏迷,喘气,呼吸极度困难,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死者的尸检显示,死者甲状腺软骨,舌骨骨折,喉部软组织严重充血,水肿,出血。结论是扼颈虽然没有当场造成死亡,但造成了喉部软组织严重损伤,但呼吸道当时还算通畅,随着时间延长损伤部分组织出血,充血,水肿逐渐加重,2小时后完全堵塞了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
迟发性窒息死亡的案例并不鲜见。尤其是扼颈导致呼吸系统受伤的情况下。而409女尸案被害人,有严重的呼吸系统伤情,再审法庭是知道的!
被害者伤情

呼吸尚存,但最终依旧死去,在被害人呼吸道创伤,呼吸姿势不畅的情况下是高概率存在的。而尸检显示女被害人杨某某喉部舌骨小头处骨折,甲状软骨软组织出血,右舌骨小头处软组织出血。


并且再审判词也指出了女死者的另一个严重伤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
有了这种伤情,即便当时还有呼吸,但是低效不通畅,不马上抢救治疗,大概率还是会死亡的。但是女死者的这些伤情,全被判决忽视了。
舌骨骨折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是一种不常见的骨折,舌骨位于颌下深处,只有受到大力,使舌骨支抵于颈椎体上,或舌骨下肌群受到的压迫产生的牵引力,超过了舌骨支的抵抗力时,才发生骨折。
女被害人舌骨小头处骨折,甲状软骨软组织出血,右舌骨小头处软组织出血。这些都严重阻碍呼吸。
更重要的是,根据呼格口供,呼格还给女被害人造成了导致伤情加重,极其不利于呼吸,极易造成体位性窒息的姿势,并施加了挤压胸腹影响呼吸的侵害动作。
导致窒息的姿势和侵害动作。

导致窒息的有6种因素。掐脖子导致的扼死只是其中一种。


除了扼颈等方式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还有
5通过挤压等方式破坏呼吸动作,压迫胸腹部导致的窒息。压死,挤死。
6 体位性窒息
而呼格对女被害人的一系列动作,除了导致的女被害人伤情加重。,还造成了极为痛苦,极为羞辱。极为不利于呼吸的身体姿势!以及对女死者胸部,腹部的压迫。
根据呼格的口供,其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后, 女被害人被锁喉,强按在高85公分高的矮墙上,腰部硌在仅有15公分厚棱角分明的水泥墙上,身体反曲,上身下垂,头部悬空在厕所蹲坑之上,呈反弓下腰状态。
这种姿势下,即便如呼格所说,从锁喉改为捂嘴还没捂鼻子,女被害人的呼吸也是极为困难的。
我们知道,呼吸由胸膛的起伏或者腹部的起伏带动。身子反曲会极大地破坏呼吸动作,限制胸膛和腹部起伏。
即便是经过训练的舞蹈演员,做下腰动作也需要充分准备,调整呼吸动作才能进行。且一旦身子进入反弓下腰状态,呼吸是较弱的。
根据再审期间公布的口供,女被害人是被呼格膝盖顶住下肢,手卡脖子,按在矮墙上强行后弯腰的。
我把她扶住担在矮墙,,,用左腿压在她膝,,,,,


女被害人被呼格拖到矮墙边,膝盖被呼格左腿顶住 ,后有矮墙,只能保持站立姿势,不能弯腿。这种下肢直立的姿势下,用卡脖子的方式逼迫杨某某后腰担在隔墙上,身体后仰,头部悬空。是一种高难度,高反向弯曲度的姿势。这种下肢站立垂直,腰部高度反曲的姿态。痛苦程度,危险性和对呼吸的不利影响都是极大的。


不仅如此,按口供,呼格还用右腿压在女被害人身体上,防止她挣扎。更阻碍了她的呼吸。
用我的右腿压在上面,防止她挣扎。


这种身体后仰,胸腹反曲的姿势,无论是胸式呼吸,还是腹式呼吸,都因反曲拉伸而难以动作。而此时,施暴者还在进行卡脖子,捂嘴,压在身上等动作破坏胸部呼吸的条件。还在用挤压腹部,对下体进行猥亵扣摸的方式破坏腹式呼吸的条件。这都极大地影响女被害人在反曲姿势下的呼吸动作。影响呼吸肌正常的收缩和舒张,造成呼吸肌协调障碍,呼吸功能丧失。而换气功能的障碍会积累大量二氧化碳导致呼吸衰竭,最终窒息。
但这些,法庭都没有考虑。
痛到无法呼吸。

女被害人全身重量都通过腰部硌在仅有15公分厚,棱角分明的水泥墙上。身体高度反向弯曲,尸检显示死者腰部有三条长条状伤痕,表皮剥脱。这些伤痕和表皮剥脱,都是生生硬硌出来的。这种姿势和伤痕,是会造成强烈疼痛,更是会影响呼吸进行的。(背后都伤成这样,足见正面卡脖子多么凶狠,尸检结果,女死者舌骨骨折!)


  疼痛感分级中,腰间盘突出严重的痛感为8-9级(满级10)
女被害人全身重量通过腰压在15厘米宽的水泥墙上。拿出手机,15公分就大多数手机的长度!全身重量压在上面,痛得无法呼吸仅仅是一句诗,一句歌词吗?
体位性窒息(Positional Asphyxia)与窒息性体位。

最关键的,按照呼格的口供,其卡着女被害人的脖子,使得女被害人的身体头部悬空,身体反曲后仰。最终形成上身下垂,头部悬在蹲坑上的姿态。这种倒垂的姿势,会极大的加重女被害人喉部骨折的伤情。导致喉部软组织充血,水肿,出血加重。直至完全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这种倒仰姿势同时伴咽喉内出血的伤情,也极可能导致血液流进入气管,形成阻塞,剧烈喘息,造成呛死。
并且这种倒挂的体位,是一种导致体位性窒息(Positional Asphyxia)的姿势,女被害人这种反向弯曲的姿势下,胸廓被动下拉,会导致呼吸肌疲劳,肺换气功能障碍。 进而形成窒息。特殊体位下还会使静脉回流受阻,引起循环障碍和器官组织淤血。这些,再审法庭还是毫无考虑。
最基本的刑侦分析原则。

呼格虽然声称捂嘴中感觉到女被害人还有呼吸,但这之后他的犯罪活动并没有终止 。被害人始终处于全身重量通过腰担在15厘米宽墙上,身子反曲,上身下垂,头部垂于北侧第一个便坑上的极不利于呼吸的状态。(体位性窒息(Positional Asphyxia)并继续遭受施暴者的按压捂嘴,猥亵下体,压迫身体等加重伤情,加重喉头水肿,影响呼吸的侵害 。
如果此时施暴者停止侵害,即便不做抢救和人工呼吸,只要将女被害人从极不利于呼吸的倒垂后仰,上身反曲的状态下解放出来,停止对她的按压和侵犯。那么被害人杨焕之还是可能活过来的。但是直到施暴者怀疑外面可能来了人,匆匆逃离现场, 杨焕之至死,头部都被倒悬在厕所的便坑之上!”  


犯罪没有终止,阻碍呼吸的姿态没有改变,即便此时呼格所称的女被害人还有呼吸是真的,又有任何证明意义呢? 再审法庭的判断逻辑,违背任何刑侦的基本原则! 让人看不懂!!
况且,呼格所称的捂嘴没捂鼻子,可信性也同样不高,一方面存在为减轻罪责撒谎,另一方面作案时高度紧张,捂嘴尺度是难以掌握的。尸检显示,女被害人腮帮子被指甲抠掉一块1.8X0.5厘米的皮,足以显示当时对抗之激烈。呼格说捂嘴的时候没捂鼻子,可信性是不强的 。
再审仅凭呼格说捂嘴没捂鼻子,就判定不会造成窒息是难以让人信服的。按照这个逻辑,唐山那9个流氓,只要供述时说打人时并没用力,就可以以口供与女被害重伤的伤情不符,而宣判无罪了。按照这个逻辑,除非有多拉A梦,给个时光机器重返现场,否则现有最先进的刑侦技术也无法验证类似的供述。也就不能定罪。因为某一时刻被害人的状态,这简直是薛定谔的猫。
二:卡住脖子十几秒钟?

再审判决称:

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第一点 只是卡脖子十几秒?

只卡了十几秒钟的脖子,怎么可能就“窒息死亡”了?这判决听上去非常有道理。
这里,再审法庭使用了田忌赛马,指鹿为马的手法。“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案卷显示的行为能导致这个结果的比较显著的有
1. 扼颈1:
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
2. 扼颈2:
将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用左手卡住其脖子十几秒钟
3. 伤情:
杨某某喉部舌骨小头处骨折,甲状软骨软组织出血,右舌骨小头处软组织出血。后纵隔大面积出血
4. 体位性窒息(Positional Asphyxia)!:
女被害人被锁喉,按在宽度只有15公分的矮墙上,身体后仰反曲,头部悬空在厕所蹲坑之上,呈极不利于呼吸的状态。
5.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女被害人在极不利于呼吸的身体反曲姿势下,遭受胸腹部按压,下体猥亵,捂嘴 。
但再审法庭却将这些连续的侵害进行割裂,只取一段卡脖子十几秒的供述,说侵害强度不够,无法导致窒息死亡,这明显是欲加之罪的诡辩逻辑。
按照这个逻辑,某人连开三枪打死别人,其中第一枪打飞了对方帽子。法庭就可以不管第二枪,第三枪,只说:帽子上的弹洞,与死者被枪击死亡的尸检结果不符?进而判定证据不足,枪手无罪?
即便卡脖子十几秒不够导致窒息死亡,但是前面可是“左手卡其脖子拖动了两三分钟“。再加上女被害人舌骨被掐骨折,即便时间不够,也是半死带伤了。这之后女被害人又处于一个窒息性体位无法脱困。
侵害的伤害是累积的。又不是游戏,当时不死就能回血,就能满血满魔原地复活!再审判决把成系列的多个行为切割开,单独拿出来一个十几秒的动作,去对应整个后果,然后说强度造不成这个后果,这是完全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强找借口。
第二点,卡脖子十几秒并非造不成被害人窒息而死!

扼死导致窒息死亡与扼颈时长确实有很大关系。但并不是绝对的。它还和扼颈强度有极大关系。
力气不足者,掐勒三十分钟也没有死,如被十几个宫女用绳子勒了几十分钟也没死的嘉靖皇帝。力气大的,武林高手,腾挪之间立决生死!如捏碎喉咙的大力金刚指:)
尸检报告显示,女死者杨某某喉部舌骨小头处骨折,甲状软骨软组织出血,右舌骨小头处软组织出血。这种伤情,很容易造成喉部软组织严重充血,水肿,出血。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导致喉部骨折关键的是力量大小而不是时间。不需要十几秒,一下重击就可能造成这种伤情。
法医学杂志曾报道过这样的案例:
1995年12月1日晚10点,死者徐某(男,24岁)因看电视时争选频道,被人打了两耳光,并双手扼了颈部,当时感头昏,颈部疼痛,次日疼痛加剧,。。。。3日病情恶化,说不出话,呼吸急促,上午10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颈前部受扼压,喉部出现严重充血,水肿,出血,以至于呼吸道阻塞,最终窒息死亡 。 加害人是26岁搬运工人,手臂力强,扼颈时用力较大,虽时间短暂依旧造成了严重后果。
按照再审公布的呼格口供和其他证据,“呼格吉勒图将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力度是很大的。尸检结果显示,女死者后腰形成了三条十多公分长,一公分宽的皮下出血区,,并伴有表皮剥脱!足见正面用力之大。


因此,再审法庭以时间十几秒作为理由,认为无法导致最终的窒息死亡的结果,本身就是与尸检结果违背,与法医发现的规律相违背。
况且呼格说只卡了十几秒的可信性并不高,他又没有看表,犯罪时高度紧张,时间会感觉很快。
再审把犯罪动作切割开来,将窒息死亡只与卡脖子十几秒建立因果,抛开前面卡脖子两三分钟,也抛开喉部骨折的伤情,抛开女死者后来处于的体位性窒息的姿态。单说十几秒死不了,这很难让人对再审的说理逻辑产生认同和信服。
三:后纵隔大面积出血

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尸体检验报告所述“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伤情不符;
这段话很专业,让人不明白的同时,油然产生信任。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再审这段判词,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
他强行将““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与且仅与” 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的行为建立了单一的因果关系。并隐性的将呼格吉勒图供述的其他侵害行为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结果做了排除。
但阅读再审期间曝光的案件材料,口供,我们发现,呼格能够导致“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行为并非只是这一个。
比如,再审判决中所说的“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就是可以造成“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
尸检结果显示,女死者后腰形成了三条十多公分长,一公分宽的皮下出血区,,并伴有表皮剥脱!足见“呼格吉勒图将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正面用力之大。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挤压造成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
再审虽然把“背后拖动”和“后纵隔大面积出血”强行做了因果联系,但并没有说明依据。人们只能通过自行脑补判断理由。大部分人觉得,这是说呼格吉勒图从杨某某身后卡脖子拖动的侵犯动作,挤压力量不够,,无法导致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我最初也是觉得只有正面掐脖子,强奸的挤压才会导致“后纵隔大面积出血”。但是仔细查阅了医学和相关法医刑侦知识著作,我发现理解错了。
法医学中能导致“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原因主要有2种。
1他人用力挤压,(挤爆)
2扼颈窒息导致的内部脏器出血(憋爆)
用大白话来说,一个是挤出血,一个是憋出血。
这俩因素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
人们以为,从背后卡脖子拖动,动作不激烈,力量不如正面大。但仔细分析案情材料,并不是这样。
再审判决称:
呼格吉勒图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
现场勘查报告显示,该厕所有4个坑位,坑位间距78公分。
即便是从第一个坑位到第三个坑位,也不过1.56米的距离,加上进出坑位的
距离,最多2.5米。
女被害人身高才155,体重才80-90斤,拖动2米多的距离却折腾了至少2-3分钟,一分钟移动不了一米。足见女被害人抵抗之激烈,也说明罪犯对女被害人的侵害,让其非常难受,不得不挣扎。
从口供看,呼格有用手绕过脖子捂嘴,抓住对方的手扭到背后,用手卡脖子等行为。其对被害人卡脖子并拖动时。被害女激烈抵抗挣扎,嫌疑人喝了3两白酒,又是第一次犯罪,犯罪时情绪激动,高度紧张,力量是不受控的。动作也是遵循本能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勃颈上被指甲抠掉1.8cmX0.5一块皮。。尸检还显示女被害人杨某某喉部舌骨小头处骨折。
舌骨骨折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是一种不常见的骨折,舌骨位于颌下深处,只有受到大力,使舌骨支抵于颈椎体上,或舌骨下肌群受到的压迫产生的牵引力,超过了舌骨支的抵抗力时,才发生骨折。
这些足见施暴者动了真力,为制服女被害人无所不用其极了。
我们注意到,再审判词使用了卡脖子而不是掐脖子,这说明激烈对抗中,呼格已经不只是从后面用左手反手掐脖子,用手指掐颈部了。而是手臂作为整体卡颈部进行拖动了。
人们以为从背后扼颈,力量不如正面大,这是不对的,站在被侵害对象身后,手臂扼压颈部,是扼颈的一种方式,其力道是正常手指扼压的数倍。是足以导致双侧胸锁关节下方及颈静脉切迹下方软组织出血的,也是足以导致被害人舌骨骨折的!相关案例很多。
中国法医协会会刊曾记录过如下案例
于某男30岁,与人发生争执,对方用右肘夹其颈部向后拖拉,致其舌骨骨折。
中国法医学杂志 也记录过扼压颈部致死的案例。
初一学生张某,课间在教室被同学用右臂夹住颈部旋转一周,又按压在课桌上,经同学劝解松开后,张某已经不能站立,瘫倒,校医见到后已经死亡。
因此站在背后卡脖子拖动,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并不是矛盾无法成立的关系。
其次, “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 除了与“他人用力挤压”有关,扼颈导致的窒息也是会造成后纵隔出血的。
尸检的结果是女被害人是被人扼颈致死的,(法医学称之为扼死,我们俗称掐死)。
扼死致死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 外力压迫呼吸道,导致气体通过受阻,严重妨碍肺呼吸,产生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聚积,导致死亡; ② 压迫颈部血管,导致脑部血循环障碍,引起脑部淤血或贫血,进而脑组织缺氧,发生抑制,最终脑机能完全丧失,而死亡。 ③ 颈部神经受牵引或压迫,刺激速走神经以及与之相连的喉上神经,颈动脉窦,引发反射性心跳停止,导致迅速死亡。
后纵隔大面积出血属于情况
由于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聚积无法排出,因此扼死的内在表现为“右心及内脏淤血,各内脏的浆膜和粘膜下出血点(心膜,肺膜出血)”等。
纵隔是左右纵隔胸膜之间的器官、结构和结缔组织的总称。分区的方法有很多种,三分法,四分法,九分法、解剖学常用的是四分法。
《人体解剖学》,对后纵隔的定义是
心包后面与脊柱之间为后纵隔,后纵隔位于心包后壁与下部胸稚之间,上平胸骨角,下达膈。内有食管、胸主动脉、奇静脉、半奇静脉、副半奇静脉、胸导管、迷走神经、交感干胸部和内脏大、小神经等。
  但显然,再审判决和尸检报告所说的后纵隔不是四分法下的后纵隔。四分法的后纵隔前有胸骨,心脏,后有肋骨脊柱,挤压冲击是很难把压力传导到后纵隔的,除非胸骨骨折。但那样,心脏先就要受不了的 。
仔细看再审宣判前后央视的节目,从快速闪过的尸检报告,见到了如下内容


以双侧胸锁关节下方及颈静脉切迹下方软组织出血为著
由于胸锁关节和颈静脉切迹都在胸骨角和第4胸椎体下缘平面之上。按照四分法,应该属于上纵隔。由此可知,尸检报告和再审所说的后纵隔,是多在临床上采用的三分法下的纵隔分区。
即:以气管和支气管的前壁以及心包后壁为界将纵隔分为前纵隔和后纵隔。
根据《中国法医学杂志》文章的统计,扼死者 出血位置很多处于后纵隔区域


也就是说,扼颈窒息,也会导致后纵隔的器官“憋爆”出血的、
显然再审说的与尸体检验报告所述“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伤情不符;可能是说。背后卡脖子的姿势,挤压不够,无法导致“后纵隔大面积出血”。也可能是说,以拖动为目的卡脖子,掐的不狠,时间只有两三分钟,时间不够,因此无法造成如此窒息死亡才有的内部脏器出血的后果。(窒息会导致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聚积无法排出,进而造成包括后纵隔在内的内脏器官大面积出血)
挤压不够已经被证明不成立,时间不够的说法显然也无法成立。
首先,作案时犯罪分子高度紧张,对时间的掌握不可能准确。他说两三分钟,他看表了?紧张的时候,时间飞快的。他觉得才2-3分钟,可能5-6分钟已经过去了。
其次,呼格供述的捂嘴的同时卡脖子的做法,窒息效率更高。呼格在女方身后,捂嘴导致女方头上仰,颈部暴露,卡脖子切断气管更彻底。致死所需要的时间更短
最重要的,也是再审判决让人无法信任的,即便2-3分钟卡脖子时间不够造成死亡,但犯罪并没终止。紧接着呼格又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并且女死者还造成了舌骨骨折,喉部出血。侵害的伤害是累积的。又不是游戏,当时不死就能回血,雪莲,大蓝,大红吃下去,就能满血满魔原地复活!
总之,再审判决乍看好像很有说服力,但是拆解开来进行基本的逻辑分析,你会发现再审的说理是站不住脚的。是建立在拆散罪行,然后断章取义,田忌赛马,指鹿为马,强行因果的基础上的。
侵犯时间长,就指责你强度不够,侵犯强度高,就指责你侵犯时间短。这种判词,与其说讲理,不如说为了翻案寻遍借口。
四:犯罪手段认定的双标

我们再来看法院对呼格VS赵志红口供中犯罪手段与尸检报告印证的双标。
赵志红与呼格交代的犯罪方式完全不同。最大的差别,赵志红绝大多数时间侵犯的是被他掐死的遗体,而呼格吉勒图,面对的是还在挣扎的活人!
赵是
“扑上去让她身贴着墙,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她双脚用力地蹬。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


呼格是
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向后拖动


将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


两人供述的掐人姿势完全相反,比对颈部伤痕很容易区别。
下面是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对比赵志红和呼格口供,一闪而过的赵志红供词。
感谢CCTV提供干货
掐的这个女人的脖子中间, 从正面掐的,,,大拇指掐嗓子,,其他四指向后掐住她的脖子


根据赵志红交代的姿势,“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
掐的这个女人的脖子中间, 从正面掐的,,,
大拇指掐嗓子,,
其他四指向后掐住她的脖子
扼痕应该是喉结处,后颈处,是前后的颈扼痕。
大家可以自己比划一下,双手平伸掐对方脖子,最能出力的手指,是必然在咽喉位置,而无法掐脖子两侧的。
而尸检结果,女死者掐痕和骨折都在颈部左右两侧,




即便是由于掐姿的变化,能在两侧形成掐痕,至少喉部要有扼痕才对。但是尸检没看到。只有左右两侧的伤痕。
如此明显的供证不符,为什么法庭没有在意??
双标二
赵志红的供述,他是掐死女被害人,然后将其抱到矮墙上奸尸的。而呼格的供述,他是将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然后扒掉其裤子猥亵下体,乳房。女死者是一直挣扎,还有呼吸的。一个是死尸,一个还活着。
然后我们看尸检报告。




  三道横的长条伤痕,皮下出血,表皮剥脱。这不可能是赵志红将女死者按在墙上掐死时形成的,因为墙是平的,不可能形成分别的三条横形皮下出血区。赵志红讲女死者按在墙上掐死时女死者穿着完整,厚的秋衣毛衣外套,也不可能在背部形成大面积皮肤擦伤。


  这种伤痕同样也不可能是赵志红奸尸时候造成的,赵志红的口供,他是掐死女被害人后,抱着死者将其腰部放到隔墙上,才脱的衣服


此时,女被害人已经死亡,尸体即便是极别扭的姿势,也不再挣扎。本人不是专业人士,也没看到详细的尸检资料,不知道尸体的挤伤,硌伤与活人有什么差别。
但有一点,女尸是穿着衣服,腰部被担到15公分厚的墙上的。然后才被脱得衣服裤子。女死者穿的冬季秋衣毛衣,还有外罩。很厚,即便是动作粗暴,形成磕伤也不会严重,也不会长条状,皮下出血并表皮剥脱。尸体不会挣扎。怎么可能会在背部形成如此多,而严重的伤痕呢?
并且, 赵志红强奸的动作并不大
我用右胳膊夹着她,放到靠内侧的坑位隔断上,扶着她的腰,强奸了十几分钟后射精了。


反观呼格的供述,女死者始终是挣扎的。在卡着脖子向后拖拽时,就已经将上衣掀起到乳房了。她是赤裸上身挣扎着,腰部被按在15公分宽的矮墙上的,尸检显示,三条横的皮下出血区,大面积擦伤,以及伤痕相隔10—7公分,也正符合这些特点。
为什么法庭发现不了这些问题?
根据尸检结果,女死者左下颌支中点对应皮肤有大块表皮剥脱区,还是指甲扣的


赵志红供述“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她双脚用力地蹬。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并无触犯女死者腮部的动作,表皮剥脱是怎么来的?难道变成女尸后,赵志红还去捂嘴,还去卡脖子?或者奸尸的时候,抠的?而呼格口供多个地方有捂嘴的供述,符合捂嘴用力,大拇指甲抠掉皮的常理。
这些漏洞,法庭没发现,还是双标不指出来呢?
四,更有问题的是, 赵志红供述“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她双脚用力地蹬。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
赵志红只有163高,就这小样,不是贬义骂他,是确实矮小!


             女死者155,赵并无太大臂长优势,他说女方挣扎五六分钟才死,挣扎5-6分钟不形成抵抗伤,反抗痕迹是不可能的。赵双手都用来掐人,女死者喘不上气来必然本能的扳他的手或者挠他的脸,都形成指甲内血痕,可却没有。这合理么?
而呼格的供述是站在女方背后,抓着女方的手捂嘴,锁喉。这个姿势女方难以反击,并且背后捂嘴,会造成抬头,抬头状态下扼颈,容易卡住颈动脉,快速形成对方昏迷,失去抵抗。
DNA并不能否定证据综合研判

没有做DNA检测,是很多人相信此案冤枉的一个依据。由于大家对DNA这种高技术手段的信任,大家不假思索的相信了这个逻辑。
这里有两个问题,

  • 没有DNA技术的时期,如何认定扼死杀人? 是不是历史上的案子都要算证据不足?
  • 做了DNA检测就能判定杀人罪行了么? 如果案件发生在今天,做了DNA,呼格指缝的血痕证实是女死者的,就能定罪他杀人么?
如果跳出人家给出的思维定势,你会发现DNA的证明力并绝对。
指缝血痕没做DNA,血型不具备唯一性。
如果比对了DNA,就能证明呼格有罪吗?还是不能!
要证明呼格杀人,先需要证明的是呼格掐了人的脖子!
血痕DNA能证明掐人吗?
不能! 只能证明呼格和女被害人血液接触过。
证明接触过,并不能证明掐死人啊。
DNA检测是区别不了部位的。甚至连接触过脖子都直接证明不了。
死者尸检报告显示,左下颌支中点相对应皮肤,有一1.8cmX0.5表皮剥脱区,符合指甲抠划所形成。与呼格左手大拇指指甲血痕和皮屑相对应。
问题来了,下颌支中点相对应皮肤是哪里啊? 查了半天医书,原来是腮帮子!!
也就是时说,呼格捂嘴的时候,把人家腮帮子挠破皮了!




这能证明捂嘴,能证明掐死人么?不能!
呼格上诉可是一直主张,自己只是捂嘴,并没掐脖子,而且捂嘴的时候还没捂鼻子,因此女死者窒息死亡与他无关,女死者是自己吓死的。


历史上无数的误入犯罪现场,留下血手印,血指纹,被怀疑,被错杀的冤案。还有的拍成了戏剧,忘了么?那时候没有DNA,但是指纹的惟一性近乎DNA啊。
越剧血手印,给大家安利一下。
里面的男主,去和小姐约会,进门被丫鬟尸体绊倒,弄了一手血,于是蒙冤入狱。


那怎么证明呼格掐女死者脖子导致她窒息死亡呢?
我们先思考一下,如果做了血痕DNA ,该怎么证明掐了人,进而证明掐死了。
DNA证明在整个证据链条中,首先能明确证明的是
1.“呼格与女被害人的血接触过。”
因为血痕是丛手指甲提取的,因此能证明
2.呼格的左手大拇指接触过女被害人的血。
但DNA无法显示属于哪个部位的血,因此只能证明到呼格的左手接触过女被害人的血。
但是由于死者没有流血,因此大概率能证明呼格的左手与女被害人的出血伤口接触过。不能完全证明一定就是脖子的血。
说这么多只想证明一个观点,即便有DNA也不能直接证明掐人,还继续需要证据综合研判。
那判定该怎么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甲的血就是女死者脖子的血呢?怎么证明,他掐了人呢?
痕迹学,痕迹比对

没有DNA的时代怎么证明杀人呢?
除了血型比对,还有痕迹学的伤痕分析比对,以及口供与现场物证的契合形成的完整证据链。DNA检测只是证明犯罪分子与被害人接触过的证据之一 ,而能够证明这种接触的证据还有很多,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并不比DNA结果差,
痕迹学是和法医学并列的学科
和笔迹鉴定被法律采信一样。痕迹比对也是有高度司法证明力的。被扼死的痕迹是和凶手的身体特征对应的,包括手指各个关节的长短,指甲的形状,身高,惯用手,虎口宽,死者皮下出血形状与指肚的对应。
证明掐死人不是只看接触与否,更要看死者伤痕与犯罪分子身体特征的对应关系!人们以为只有DNA能印证凶杀,其实刑侦中伤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因为从伤痕可以判断受力点,进而用解剖学和人体力学分析出施暴者的身体特征(身高,惯用手,指长,甚至臂长),施暴时的姿势。比如,如果杀人者手掌很大,呼格手很小,那掐痕就对不上,如果害人者个子很高,施力从上方,呼格个子没那么高,伤痕也会对不上。
“扼死典型的颈部损伤,在颈部(前部和后部)有小挫伤和表皮剥脱,偶有典型的星月形皮肤挫伤,它反映了凶手指甲形状。颈部的皮肤损伤多弧线形皮肤损伤和长条状皮下淤血斑。弧线形皮肤损伤为指甲伤。长方形、长条形皮下淤血斑为指腹、指节压伤。”因此,并非只有血型契合一点依据,痕迹,解剖学和人体力学角度也都是能与口供印证的。
以呼格案为例
尸检显示,


伤口的宽度与大拇指指甲宽度吻合。高概率证明是大拇指甲造成的。
如果做进一步的痕迹比对,可以用痕迹学进一步确认伤口是不是左手大拇指指甲造成的。当年警方是否做痕迹学的伤痕比对,不知道
呼格交代左手捂嘴扼颈,左手卡脖子按压,左手大拇指与伤口位置高度对应。
另一个就是指甲中血痕的血型,与死者一样。
另一个就是其他情况的排除
首先,左手大拇指指甲正常情况下,无论是打架挠人,猥亵扣摸,都是用不上的,很难形成指缝血痕附着物。用力掐脖子大拇指才会用上。即便是打架
那也只有鹰抓手,九阴白骨爪才能让大拇指甲染血,龙爪手都不行!他只用前四个手指挠人!
因此绝对不会出现某警方前高官说的,握手都可能让大拇指甲染上血迹的情形。




至于翻案一方提出的,可能是摸了一下死者下体沾染的阴部血迹,
作为老司机,一阳指,二指禅,三指加藤鹰,甚至四指化掌为剑都见过,唯独大拇哥点赞式,咱真没见过。


证据叠加综合研判

我们看的律政剧,法庭上先后争论:犯罪动机,犯罪时间,到过案发现场,接触过尸体,一项一项的辩论确定,就是为了给陪审团综合研判,通过低概率事项的叠加,最终进行判定。
生活中相同血型的人很多,确实仅凭血型比对不能认定是同一个人,但多种情况都在一个人身上恰巧发生,证明性就高了。
呼格案中警方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的 
1:呼格有偷窥女厕前史,具备犯罪动机
2:呼格酒后单独进入过案发现场(再审对此也认定) 
3:呼格承认对女死者进行了捂嘴,扼颈拖拽,卡脖子按压以及强制猥亵行为。
4:呼格供述左手(单手)背后扼颈,正面卡脖子,与女被害人颈部两侧扼痕位置对应。
5:女被害人头颈部左侧1.8cmX0.5表皮剥脱区,与呼格左手大拇指指甲形状对应
6:女被害人左侧1.8cmX0.5表皮剥脱区,与呼格交代左手捂嘴扼颈位置对应
7:呼格吉勒图左手大拇指的指甲缝检出血痕和皮屑残留。与女被害人颈部左侧左侧1.8cmX0.5表皮出血剥脱区痕迹对应
8:呼格吉勒图左手大拇指的指甲缝检出的血痕,血型与女死者的血型对应
9:呼格供述将女方衣服掀至乳房上拖到矮墙边,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杨某一直挣扎,与女死者背后横形皮下出血与大面积擦伤对应。、
10:呼格交代女死者皮带打开方向,与实际情况相符。
11:呼格交代女死者服装颜色,身高,穿着等信息与现场相符,但因为呼格报案前与人一起进入过现场,带警察指认现场也去过,证明力不大
12:呼格的身体结构特征与女死者的尸检伤痕对应。(痕迹学)
呼格的口供并非只是口供,呼格供述的犯罪细节与现场痕迹和尸体呈现的伤痕契合对应是重要的证据。不是说交代杀人就是杀人了,怎么杀的,具体过程是千差万别的,呼格的供述与现场细节,被害人的伤痕显示的犯罪情况对应,也是重要的有罪依据的。
问题是,再审时,这些东西没人提。
当年庭审的时候,呼格主动认罪,说自己年龄小,是少数民族,请宽大处理。双方没有争议,因此辩控双方也没交锋,证据没展示,证据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说明。
等到再审,侦破案子的公安部门不给发声,案件重审也不让公安部门重新组织证据陈述, 法庭只是在上诉方给出的思维定势中复查,人们的思维只停留在血痕与DNA上了。自然觉得人家说的有道理。大多数人没有独立思考,而只是顺着翻案一方给出的思维定势走一遍,自然就被带入误区。
再审法庭以当年没有做后来才普及的DNA检测为理由,否定由相互印证的多重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是存在问题的。
当然,肯定有人会说,呼格口供和细节应对,是刑讯逼供人家让他这么说的。好吧,那赵志红口供与现场与尸检结果明显不对应为什么被认定了呢? 
舆论监督≠舆论审判

虽然媒体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庭的判决“不予认定”只是对“疑罪从无”的重申。但人们依旧要问,内蒙古法院一审,二审确定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时,“疑罪从无”“只看证据”等原则哪里去了?以至于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来推倒重申?
为什么同一个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领导下,赵志红案开庭距呼格宣判无罪只晚一天,判决也只相邻2月的两个案子,呼格案就一律疑罪从无,赵志红案却疑罪从有呢?两个案子的判决仅相差几个月,内蒙高院的判决为什么如此双重标准?他们为呼格平反时高调宣称的不能只看口供,只重证据在哪里??仅仅是赵志红案的办案人员没能贯彻好“疑罪从无”“只重证据”原则吗?这其中没有审判迎合舆论,舆论绑架司法,媒体审判的因素吗?
2014年12月呼格案启动再审,各路媒体,从开庭前数年就对这两个案件进行了高强度的宣传。
2013年6月20日,媒体人朱顺忠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更是在日本读卖新闻中国总局局长加藤隆则的协助下,在读卖新闻中国总部内面向全网,全球直播。为呼格鸣冤!


至2014年呼格启动再审,媒体已成围攻之势。指点江山,口诛笔伐,未审先判大有不达目的,决不收兵之势”。
最终, 案件的判决完美的按着舆论的意见进行了下去,内蒙古司法系统给了大家一个万众期望的 “冤案得雪、真凶伏法”的圆满结局。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检察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志红杀害并奸尸4.09公厕女尸案被害人,为呼格案“真凶“。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判处其死刑。

然而,看似圆满而完美的判决背后,却有众多不正常的,令人不安的现象。舆论监督是人们希望的,但舆论审判则是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的。
虽然媒体气势汹汹,义正言辞,但他们指责时所依据的大部分事实却是不真实的。
媒体大肆传播的所谓三大疑点,
一:精液神秘丢失
二:受害人身上没有伤口,血样可疑
三:呼格并非供认不讳。
随着案件相关材料在央视等国家媒体报道中公开,细心的人发现,媒体正在大肆传播的所谓三大疑点,明显是造谣和歪曲。
然而凭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初带节奏的那几个稿子,却成了几乎所有媒体报道的文案框架。法院和有关部门所做的解释和澄清几乎完全被无视,没人传播和相信。央视等国家媒体虽然保持了一定的严谨,展示了一些有价值的资料,但思维的限制,并不能起到澄清事实,客观公正讲述真相的作用。
建立在虚假信息之上的所谓正义,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用谎言为工具来寻求法律的公正更是危险的。
历史证明,呼格再审,赵志红一二审判决中,舆论绑架司法,媒体审判因素非常大。面对众多口供与现场严重不符的疑点,呼和浩特中院,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一味顺应舆论,受到各种议论的影响,没能保持司法中立,没能严格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至于需要四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纠错。呼格案改判,很大程度并不是法制的胜利,更多的只是媒体能量的展示。是舆论影响司法的胜利。
而这种现象是极其危险的,谣言有的时候的确能够“倒逼真相”,虚假炒作也能引爆舆论帮助达到目的,,文过饰非亲亲相隐也是人的本能。但是!寻求公正不能靠这种手段!一旦舆论干涉司法,舆论绑架司法成为风气。新的冤案,新的不公,新的黑暗就由此滋生。
当舆情替代法理和证据成为决定司法判决的主要因素以后。司法的公正就很难保障,网红炒作形讼棍就会应运而生,媒体人更会给我们展现他们腐败和贪婪的另一面。打官司也将变得和狗血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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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云见日,解开呼格案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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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8: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请问一下最高法如何纠错的,好像是认定赵志红不是呼案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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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8: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赵志红在×××××××××公共厕所内杀死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5岁)并奸淫尸体。本院不予确认! ------------《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裁定书》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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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这[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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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8: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错判那些人怎么处理的,枪毙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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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8: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笑]您是指赵志红吗?主持呼格再审的胡毅峰已经落马[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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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8: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要感谢正义之士接近20年的勇敢坚持,他们是中国法制之光,人性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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